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七、新年度开始时,应根据上年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但固定资产明细帐可跨年连续使用。

第六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对尚未记帐的,必须登记完毕,并应在帐册所记最后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营帐册的“经管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和盖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会计人员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包括: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有关财会文件规定、制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一份,一份报事务所负责人审阅后归档。
  二、撤销或合并的事务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会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任。
  三、事务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四、事务所撤销时,其会计档案应移送主管部门保管。事务所合并时,其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保管。

第七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核对,事务所不能任意改变。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二)事务所应按本制度要求和省级以上主管审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事务所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一级科目设置
<font size=+1>
───┬─────────────┬───┬────────────────
 编号 │   名    称     │ 编号 │    名    称
───┼─────────────┼───┼────────────────
   │    一、资产类     │   │     二、负债类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101│ 现金          │201│ 短期借款
102│ 银行存款        │211│ 应付款项
111│ 应收票据        │212│ 应缴税金
121│ 应收款项        │213│ 内部应付款
122│ 存货          │214│ 其他应付款
123│ 内部应收款       │215│ 应付工资
124│ 其他应收款       │216│ 预提费用
131│ 待摊费用        │221│ 职工福利基金
   │             │222│ 职工奖励基金
   │   长期投资      │223│ 职工退休养老金
141│ 拨付所属资金      │224│ 职工待业保险金
142│ 有价证券        │225│ 风险准备金
   │   固定资产      │   │   长期负债
151│ 固定资产        │231│ 长期借款
152│ 累计折旧        │   │
153│ 固定资产清理      │   │    三、收支类
   │             │301│ 业务收入
   │   在建工程      │302│ 其他收入
161│ 在建工程        │311│ 业务支出
   │             │312│ 其他支出
   │ 其他资产        │321│ 附营业务
171│ 开办费         │   │
   │             │   │    四、基金类
   │             │401│ 投入资金
   │             │411│ 上级拨入资金
   │             │421│ 事业发展基金
   │             │422│ 职工住房基金
   │             │441│ 收支结余
   │             │442│ 结余分配
───┴─────────────┴───┴─────────────────
  
  (二)收支类二级科目设置

──────────────────┬────────────────────
      科目名称         │     科目名称
──────────────────┼────────────────────
业务收入              │11.业务接待费
──────────────────┼────────────────────
 1.审计查证收入         │12.会议费
──────────────────┼────────────────────
 2.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入    │13.职工培训费
──────────────────┼────────────────────
 3.资产评估收入         │14.服装费
──────────────────┼────────────────────
 4.验资收入           │15.会费
──────────────────┼────────────────────
 5.经济案件鉴定收入       │16.税金
──────────────────┼────────────────────
 6.咨询服务收入         │17.劳动保护费
──────────────────┼────────────────────
 7.培训收入           │18.职工退休养老金
──────────────────┼────────────────────
 8.其他业务收入         │19.职工待业保险金
──────────────────┼────────────────────
                  │20.职工住房基金
──────────────────┼────────────────────
其他收入              │21.风险准备金
──────────────────┼────────────────────
 1.利息收入           │22.聘用人员离退休工资及福利费
──────────────────┼────────────────────
 2.证券收益           │23.其他业务支出
──────────────────┼────────────────────
 3.其他收益           │
──────────────────┼────────────────────
                  │其他支出
──────────────────┼────────────────────
业务支出              │ 1.利息支出
──────────────────┼────────────────────
 1.工资             │ 2.证券损失
──────────────────┼────────────────────
 2.津贴             │ 3.坏帐及非常损失
──────────────────┼────────────────────
 3.劳务支出           │ 4.资产盘亏
──────────────────┼────────────────────
 4.福利费            │ 5. 其他
──────────────────┼────────────────────
 5.工会经费           │
──────────────────┼────────────────────
 6.办公费            │附营业务
──────────────────┼────────────────────
 7.差旅费            │ 1.收入
──────────────────┼────────────────────
 8.租赁及修理费         │ 2.成本费用
──────────────────┼────────────────────
 9.折旧费            │ 3.税金
──────────────────┼────────────────────
 10.物料用品费         │ 4.损益
──────────────────┴────────────────────
</font>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