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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审指发〔1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91〕财会字第87号),署制定了《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署反映。
  自一九九三年一季度起,各审计事务所会计报表、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报表,请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编报。
  本制度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可做相应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新增设的职工退休养老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等,其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参照本地区的规定或通行做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九九三年三月二日
               
               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
                  (试行)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五章 会计帐簿
  第六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会计科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三、事务所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作适当的变动,并报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备案。
  四、本制度由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应根据本身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由内部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会计的工作,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才能上岗。
  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忠于职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主管,应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并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一、事务所应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入帐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应当划分期间,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外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记载外币金额和汇率。
  五、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如有变更,应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取得的书面证明,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
  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类整理后编制的凭证。
  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都是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凭证,是记帐的根据。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和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种类有下列各项:
  (一)收入凭证。各种收入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各种款项收入的依据。
  (二)支出凭证。各种支出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实际款项支出数的依据。
  (三)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收、暂付款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是事务所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表册等。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是:
  (一)凭证的名称及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应盖公章、经办人员应签名或盖章;
  (三)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事务所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采用综合的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及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五)事务所制单、复核、记帐及会计主管等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四、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五、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借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保持正确、清晰的对立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帐凭证按月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会计帐簿

  一、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过程中,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帐户,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事务所资金活动的簿籍。
  二、事务所应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事务所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备查帐簿。
  三、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都必须按月结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转,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四、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成书面形式,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
  五、启用帐簿时,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帐户目录、帐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六、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发生记错帐时,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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