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企业: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类型物业管理企业。
2、规模和分类指标
(1)住宅: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4)公寓、别墅: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定为公寓、别墅的项目。
(5)办公楼或写字楼: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6)商业用房: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专业市场等。
(7)工业用房: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建筑。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指凡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3、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1)企业从业人员:指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经营管理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拓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3)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4)房屋及设备维护管理人员: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5)保洁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等。
(6)保安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
(7)绿化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修剪、养护等工作的人员。
(8)其他人员: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服务人员。
4、企业经营情况栏的有关指标,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和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