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以外的企业。
(2)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内设非独立法人物业管理机构,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房管所(处)转制企业:指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要求,从原属事业性质的房管所(处)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
(4)后勤服务部门转制企业:指从原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