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35号 2003年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全国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方向,努力增加为“三农”服务资金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地开展债券投资业务,改善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结构,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但仍有少数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人员置法规于不顾,违章经营债券投资业务,产生新的风险,造成财产损失。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等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减少了在证券交易所的债券投资。但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仍发现不少违规大额投资债券、内控管理机制松懈等问题,潜在风险很大。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二、重申债券投资的相关规定
农村信用社要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等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严禁农村信用社以协议国债、融券、虚假债券回购、虚假代保管和购买股票等形式进行投资。严禁农村信用社以任何变相的方式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合作进行债券投资业务。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债券外,一律不得购买其他债券。农村信用社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登记托管;农村信用社联社,可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也可委托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