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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专用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申请书要逐项填写清楚、整洁,附件必须齐全(规定复印的要复印);
  (二)凡有防(隔)爆要求的产品,必须附上有国家煤矿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矿灯必须附上煤炭科学研究院上海研究所发给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产品,要附上煤矿安全仪表检验站发给的“煤矿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受压容器,要附上劳动部发给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凡申请发证的煤矿专用机电产吕,必须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七)凡申请发证的工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按本办法第二章各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方得上报。
  第十条 煤矿专用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发证产品,组织发证检查组,进行不通知的产品质量检查(或抽样送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的检验单位测试)和生产条件检查。现场检查时,可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和煤机制造公司或煤炭厅(局)参加。
  (一)产品质量检查:按该产品“同行业质量检查项目”,检查产品性能和零部件的制造质量。
  (二)生产条件则按“工厂综合考核项目”进行检查评分。
  第十一条 工厂自申请之日起,必须有足够的应检产品和零部件。第一次产品检查或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工厂可进行一般不得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然后进行不通知的复查。如仍不合格,则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经检查合格的煤矿专用机电产品,按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由能源部发给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凡获得国家优质产品或部优质产品的煤矿专用机电产品,全部检查项目实行免检,予以发证(但对该厂未获得优质品称号的其他产品,只免检“工厂综合考核项目”,要检本产品质量)。但生产厂应按本章规定填报申请书(附优质品证书的复印件)并交纳发证管理费。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工厂必须在失效前重新申请,交纳费用,按本办法由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者,则在原生产许可证上加盖延长有效期的戳记,并公布。逾期不办者,其生产许可证即自行失效,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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