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劳改企业若干
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管理的试行办法
(1986年12月31日 [86]财农字第67号)
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其所属的劳改企业是特殊性质的国营企业,担负着关押、改造罪犯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繁重任务。为此,有不少政策性、社会性的开支是其它系统企业所没有的。长期以来,这些开支计入企业盈亏,不仅不利于贯彻经济责任制和正确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不利于调动企业扭亏增盈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加强财务管理。为了克服以上弊端,本着实事求是、照顾特点、有利改造、有利生产、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要求,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财政通过增收增支办法,将原列入劳改企业盈亏的政策性、社会性开支,连同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一并改为预算拨款,并相应调增企业上交财政利润或调减财政弥补亏损指标。对这部分预算拨款,可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包干办法。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劳改企业开支中改为预算拨款的限于以下五项:
1.干警经费:指干警的岗位津贴和着装费,以及其中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包括离退休干警)的工资、福利、医药、公用等经费。
管教干警的人数,可按国家规定的干警定编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0%。具体比例及其经费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财政部门商定。
2.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指设在劳改企业内由企业负担经费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的专职人员经费。
3.老残人员经费:指刑满释放留在劳改企业安置的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和残疾人员的安置费、生活费、医药费、杂支费或这些人员回家安置的有关费用。
4.中小学经费:指劳改企业为职工子女自办的中小学经费。
5.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费,指劳改农场在场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需要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购置补助费。
二、一九八七年的干警经费、专职政法人员经费、老残人员经费、中小学经费,原则上以一九八六年的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适当考虑一九八七年正常的增减开支因素确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可参照国营农场办法,适当给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