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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失效]

  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划分的资金供应范围内,分级负责辖内的资金筹措和调度。
  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的情况、认真匡算支出,准备资金,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即由下而上逐级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报上级行审定后调拨。各级行在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结合用款进度,预测支出和本行资金的增减情况,确定上交或请领资金计划,既要保证用款的需要又要防止资金积压。
  第十二条 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附一)由各级行按旬编报。上级行收到调拨计划后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按旬调拨资金。总行对分行采取“先预拨后补发”的办法,即上半旬的资金按上一旬的实拨数折半,于每旬第一日预拨;下半旬的资金,根据分行报来的调拨计划经审核平衡后,于旬中补拨。如因支出数或联行代付款项预计不足,发生资金临时不敷周转时,可电报总行申请临时调拨。如资金多余不需预拨或要求少预拨的应及时电告总行。
  第十三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省、地辖内)行与行之间可以横向调拨,即根据上级行通知,由调出行将资金直接汇入调入行,调出行减少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入行相应增加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附二)报上级行计划部门,经审查盖章后转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并以调出行汇出日为记息日。具体办法由各分行自行确定。总行不办理横向调拨。
  第十四条 各行在资金调拨过程中临时发生资金不足或者紧急付款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临时借款,或向其他专业银行短期拆借。由于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造成的资金短缺,各分行既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也可以书面(或电报)向总行申请一至三个月的临时借款。
  此项借款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应单独汇拨,单独记帐。
  总行的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为了减少在途资金,到期的临时借款能用抵扣(或分次抵扣)业务资金方式归还的,应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帐户,不能抵扣的部分,应通过人民银行汇还。
  第十五条 根据各行资金头寸情况,上级行有权调用下级行的多余资金,下级行根据上级行的交款通知,必须将多余资金按期汇交上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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