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专用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的规定
(1987年4月4日)
一、应用于国防现代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计等方面的成果,评审标准为:
(一)三等奖
技术上有明显的进步,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最先进步水平,对国防现代化建设有较显著的促进作用,改善和提高了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解决了本部门的某些技术难点,在理论上具有一定深度,技术工较大。(二)二等奖
技术上有突破,主要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防现代化建设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使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有显著提高,解决了本专业范围内的某些技术难点,在理论上具有较大深度,技术难度大。(三)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国防现代化建设有特别显著的促进作用,使武器装备产生更新换代的变化,为新一代武器装备的诞生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点,应用了较高深的理论,技术难度很大。
二、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到国防现代化建设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评审标准为:
(一)三等奖
推广措施有改进,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推广措施有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一等奖
推广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采用以国防现代化建设工作中的成果,评审标准为:
(一)三等奖
创造性地应用国内外新技术,使重大国防工程建设、重大军用设备研制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军武器装备技术现代化起了较好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创造性地应用国内外新技术,使重大国防工程建设、重大军用设备研制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军武器装备技术现代化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