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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生产资料价格调查制度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生产资料价格调查制度的意见
([87]银调发字16号 1987年10月5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南宁、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长沙、长春、南宁、成都、贵阳、昆明、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市分行:
  1986年12月开始的生产资料价格统计调查、指数试编工作至今已九个多月了,经过各调查行的努力,工作开展比较顺利。今年以来,根据各行上报的价格资料编制出的价格指数及趋势分析,先后向总行领导做了反映,有的经行领导批示,报送国务院、中央财经小组各领导同志参阅。总的看情况是好的,原设计的《生产资料价格调查制度》基本上是可行的。但经过一段实践,这项统计调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根据各调查行的总结和西安培训班期间征求各方面意见,现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建立各调查行调查产品平均价格台帐
  为了及时掌握调查产品间的差价及各种原则造成的平均价格的波动,便于物价分析,提高报价质量,准确地编制价格指数,需要在各调查行建立调查产品平均价格台帐。平均价格台帐以计算机内关系型数据库形式建制,数据库分别按“综合价”、“统一价”、“其他价”和“去年同期平均单价”设4个分年度的数据库。各调查行的调查员要按月将所调查企业上报的平均单价存入数据库,以便分析对比、查阅、储存、汇总(数据库结构附后)。
  二、建立生产资料统一价格调整情况季报表制度
  建立生产资料统一价格调整情况季报表(报表格式附后),可以及时掌握各种产品统一价格的调整变动情况,使生产资料价格汇总分析工作逐步规范化。
  季报表制度规定:
  1.季报表由调查行的调查员填报,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报材料一起寄送总行。
  2.填报范围:凡总行调查的规格产品、产品集团及和这些调查产品有联系的产品价格调整情况。
  3.调价批准单位:
  (1)国家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局、公司等物价管理机构批准调整的价格;
  (2)按照国家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物价部门的权限,由地方批准调整的价格;
  (3)在一定范围内可由地、市、县、企业自行批准调整的价格(注:企业指大型企业,如宝钢、石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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