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三线
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130号 1989年11月29日)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