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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
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建总发字第34号 1990年3月16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现将我行制定的《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现就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凡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国营施工企业的总公司(或类似机构),其财务管理和费用(成本)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总公司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可向所属企业收取上级管理费解决。收取上级管理费,应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报送年度上级管理费收支计划(格式见附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签意见,由建设银行总行核定批复后执行。
  三、上级管理费,应参照国营施工企业管理费标准严格控制开支,年终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上级管理费收支管理,应在财务核算上自成体系,单独核算。
  四、凡兼有施工生产经营的总公司,其自身的施工生产经营应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作为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并应在财务核算上划清施工生产经营成本和上级管理费的界限。自身经营人员的费用应列入施工生产经营成本,不得从上级管理费中开支。
  五、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表:

一九 年度上级管理费收支计划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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