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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6、根据协议定期向受托单位支付代办费。
  7、负责定期对联办、代办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联办、代办受托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营业场所和有关设施;
  2、为日常储蓄工作需要提供方便条件,自觉维护建设银行的信誉。
  3、选派储蓄工作人员,并做好派出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分配使用建行支付的代办费。
  5、负责联办代办所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如遇国家政策的变动或其他重大原因,须对协议进行修改时,必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储蓄联办所、代办所的撤并必须严格遵守交接制度。对备用金、业务公章、重要凭证和其他帐卡表证进行全面核查登记,并将登记簿交于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考。

第五章 帐务的设置和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必须按照建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设置帐务和组织管理帐务核算。
  建设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储蓄联办,代办所的帐务业务管理指导。
  第十八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必须坚持帐款日清月结,双人临柜,双线复核,双人管库的储蓄会计制度。
  在帐务处理时,要坚持责任分明,章戳齐全。帐款交接时,要坚持交接登记制度。
  根据联办、代办所的存款余额和业务量、路途等因素,确定报帐、对帐时间,月底和发工资日必须报帐。
  必须建立全面事后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的库存限额由银行核定,并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超缴少拨,并经常地进行库存现金的核查。
  储蓄人员要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办理集体户零存整取业务的单一代办点,必须建立简易代办分户帐,逐月登记、签收、收储的现金当日交清。储蓄所对单一代办点交帐时,应视同柜面业务处理按代办单位开立集体存款帐户发给集体户存折。每存满一期,代办员应分户计算利息,经管辖储蓄所核实利息总额,加盖业务公章,支付利息。在储户签收后,应将简易分户帐交回储蓄所。

第六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储蓄联办、代办所发生错款、必须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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