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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八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影响计划完成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厉行节约,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增加盈利,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业务方向选择较优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十七条 建设银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盈亏分析、成本分析、资金分析、财产分析、专用基金分析。
  第八十八条 各行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分析。其主要形式有:全面分析、简要分析、专题分析。
  第八十九条 各行财务分析的报告,应及时报送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以监督、改进各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财务检查

  第九十条 财务检查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行都必须加强财务检查工作。
  财务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定期化。各分行要不定期组织人力,对基层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
  (一)各项税款是否按期足额上交;
  (二)各项财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财务支出是否合理;
  (四)各项利润是否计算准确,有无转移、截留;
  (五)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是否都已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六)财产是否完整;
  (七)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应查事项。
  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终了,要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同级行长,抄送上级行和被查行处。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外汇财务收支,按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改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属企业也按本制度执行。
  附表(略)。
  附件:一、有关科目、帐户设置说明
     二、财务报表格式(略)

  附件一:

有关科目、帐户设置说明

  一、营业收入:
  1、贷款业务收入户:包括建行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更改措施贷款、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结算贷款、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种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地方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地方其他委托贷款、住宅储蓄贷款、其他贷款、信托贷款、外汇业务贷款、待转营业收入收回数。
  2、信托业务收入户:是本行的咨询业务收入和劳务费收入。
  3、手续费收入户:办理结算业务、委托贷款(指按委托贷款办法规定以手续费方式收取的收入)等按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手续费收入及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4、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户:指代理税务机关计征建筑税按规定所得的手续费收入。
  5、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和往来款收入的利息。
  6、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收入的利息。
  7、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户:包括拆借给本行系统各联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收入的利息。
  8、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收入的利息。
  9、贴现利息收入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收入的利息。
  10、出纳长款收入户:办理出纳业务中,发生的长款,查无着落,按出纳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转作本行收入。
  11、外汇买卖收益户:指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
  1、物、料变价收入户:指低值易耗品等变卖的收入。
  2、罚款收入户:指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扣收的罚款及其他按规定扣收的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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