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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1)职工工资,包括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11%提取。
  (3)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2%提取。
  (4)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开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待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八、管理费:具体项目同业务费。
  业务费和管理费的划分办法:总、分行两级开支的费用为管理费;总、分行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的费用为业务费。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七、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
  八、营业税和其他税;
  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 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一、成本率=总成本(即:营业支出一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
  二、综合费用率=(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
  三、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
  四、综合费用降低费=基期综合费用率一报告期综合费用率

第六章 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其它税。
  一、营业税: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建设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计营业税包括:1、贷款业务利息收入;2、手续费收入;3、外汇买卖收益;4、其他利息收入;5、与国外同业往来净收入(即:与国外同业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
  二、其他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第三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营业税等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建设银行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支出;(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和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等)。
  二、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
  三、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
  四、财产意外损失支出;
  五、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
  六、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 利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利润是建设银行及其附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业务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建设银行本身的经营业务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
  第四十三条 本身经营业务利润是建设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财务收入抵补财务支出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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