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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询被检查对象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询
被检查对象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0]176号 1990年7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配合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重大经济案件,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定,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重大经济案件,如确需查核和暂停支付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被检查对象(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经县以上(含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出具书面证明,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359号文件(见附件)规定办理。

  附件:

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现就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有关监察部门查核被审查对象的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对监察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如需查核和暂停支付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被审查对象(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予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同时要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将有关查核的情况向无关人员透露,以确保银行信誉不受影响。
  二、各专业银行总行应将本通知精神通知所辖各分支机构,遇有此类案件时应与当地监察机关积极配合,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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