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逐步增加艺术教育投入,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根据学校艺术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教学器材的配备目录,通过多种渠道,逐步配齐艺术教学中必备的器材,并不断地补充和更新。
5.积极开展艺术教育科学研究,进行学校艺术教育和教学的改革实验;继承我国艺术教育的优秀传统,总结建国后特别是近年来广大艺术教师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加强艺术教育基础理论和外国艺术教育的研究,努力提高我国学校艺术教育的水平。
二、管理
(一)行政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有机构管理艺术教育,或先配备负责管理艺术教育的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两级应在一年内,县(区、旗)级也应在两年内加以确定。
国家教委艺术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教委有关美育和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学校艺术教育的历史和现状;起草有关学校艺术教育和教学的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艺术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科研工作;宏观指导、管理和定期督促、检查地方各级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承办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日常工作。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艺术教育管理机构或艺术教育专职管理干部的主要任务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艺术教育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贯彻执行美育与艺术教育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拟订本地区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划和工作计划,管理本地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艺术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艺术教育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把艺术教育列入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艺术教育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3.学校行政领导应贯彻执行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重视艺术教育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艺术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乡(镇)以上的全日制小学和初级中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学计划,保证开足艺术课课时,安排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其他农村小学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艺术课和开展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4.艺术教育应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考核评估的范围。教育行政部门艺术教育管理工作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对美育和艺术教育的认识如何,艺术教育管理机构或管理干部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所管辖的学校艺术课开课率和艺术师资、艺术教学器材的配备情况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艺术课时是否按教学计划开足,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艺术教师的工作条件等。考核评估的结果应归档备查。国家教委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条例,并及时表彰艺术教育工作搞得好的地区和学校。
5.为宣传贯彻国家教委有关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国家教委从1989年起委托有关单位创办《中国音乐教育》和《中国美术教育》杂志,以促进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健康稳步的发展。
(二)教学业务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州、盟)两级教研业务机构分别配备音乐、美术教研员;县(旗、区)级教研业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艺术教研员。争取1990年底初步形成全国性的艺术教研业务指导网络。
2.艺术教研员的工作任务是:指导本地区学校艺术教学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艺术教学大纲的执行,组织艺术教学经验交流,研究教材教法,提高本地区学校艺术教学的质量。
(三)艺术教育管理干部的规格和培训
1.各级教育部门的艺术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艺术学科的教研员应具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组织工作的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实践经验;掌握艺术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管理方法。
2.为了加强艺术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适应各地配备艺术教育管理干部的需要,国家教委将委托有关高等学校定期举办艺术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或研讨班,逐步轮训省、地两级的艺术教育管理干部,提高各地艺术教育管理的水平。
三、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