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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监察部等关于检查《商检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商检局关于检查《商检法》执行情况的通知
(1990年7月13日 [1990]国检政字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经贸委(厅、局)、监察厅(局)、法制局(办)、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为掌握、了解一年来各地执行《商检法》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执行《商检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各地外贸、工贸公司,重要出口生产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进口收货、用贷部门;
  2.各地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指定、认可及批准的检验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商检法》的情况,包活主要做法、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
  2.本地区执行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情况,《商检法》实施前后商品质量变化情况;
  3.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的典型事例;
  4.违犯《商检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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