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理顺审计事务所之间的关系
审计机关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时间长短,都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彼此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合作关系,除了自愿联合外,不能硬性规定由审计事务所管审计事务所。按照《
审计条例》的规定,由审计机关负责管理和指导。
大多数审计事务所成立时间不长,有许多业务领域有待开发。各个审计事务所,特别是大城市的审计事务所,除了广揽各种业务外,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自己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竞争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和职业道德,不允许损害别的审计事务所的利益和声誉。审计事务所之间发生矛盾,可以通过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协会协调解决。对待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本着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竞争、互相学习、互相支持的精神来处理。
(四)审计事务所要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从总体上讲,现有审计事务所的人才结构、业务能力、工作效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抓管理、上水平仍是今后的主要任务。要继续提高现有人员中的政治业务素质,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审计事务所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事务所有了经济收入,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欠,当前要注意物质基础建设,把有限的收入用好。人员报酬与项目收入挂钩分成的办法,弊病很多,不宜采用。审计事务所在经营方面需要摸索经验,提高水平。特别是从审计机关过来的同志,工作方法和思想观念要适应社会审计的特点。
(五)审计机关要继续加强管理
各地要以较多的精力抓好现有审计事务所的巩固提高,既不要放任自流,也不要管得过死,要用制度管,要促进审计事务所形成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掌握审计事务所的人员构成变动、业务项目及其质量,财务收支等基本活动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尚未按照规定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要制定出来。审计机关干部不应在事务所内兼职,审计机关人员不应办理社会审计业务。
(六)制定分类指导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要在这次检查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要求,对本辖区社会审计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分类指导方案。对组织机构健全,专业技术力量强,业务质量好,收入稳定的事务所,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引导他们继续前进;要充实调配骨干,大力开展经营,抓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业务屡出差错,管理混乱或批准成立后配备不上必要的业务人员甚至是和审计机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事务所应采取限期改进、停业、撤销等整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