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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内部往来”科目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内部往来”科目管理的通知
(1990年6月12日 建总函字[90]第204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自1987年增设“内部往来”科目以来,对处理内部机构的帐务往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目前在核算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行以内部往来代替了其他往来;有的行随意使用,核算内容无所不包;有的行对帐不及时或长期不对帐;有的行内部往来核算手续不健全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内部往来的正常核算,给资金安全造成了隐患。现在已发现个别行被坏人利用内部往来盗用资金的案件。为了切实加强对内部往来的核算管理,提高核算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特对内部往来核算管理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内部往来使用范围
  内部往来是本行内部机构之间为分帐核算需要而发生的往来关系。内部往来只限于:
  (一)本行内部派出行与被派出处所(包括储蓄所、代办所、专柜以及其他非独立核算的被派出机构,下同)之间发生的代收、代付款项;
  (二)财会部门内部为核算需要,采取分帐形式发生的往来两个独立核算行处之间款项的代收代付,以及各行与其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律不得通过“内部往来”核算。
  二、内部往来科目、凭证、帐簿
  (一)内部往来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
  1、办理现金和储蓄业务的被派出处、所向其派出行业务库提取、交存现金;
  2、在人民银行没有存款户或未建立联行往来关系的被派出处、所,通过其派出行办理结算(包括票据交换)业务需划转的款项;
  3、派出行委托其被派出处、所办理发行、兑付债券业务需划转的款项;
  4、办理储蓄所的“储蓄存款异地托收”资金承付与划回;
  5、财会部门内部(含专柜)间的有关往来款项。
  (二)内部往来凭证
  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分为内部往来收款凭证和内部往来付款凭证,凭证格式及使用,应按建总便会字(89)第134号通知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内部往来帐簿
  内部往来明细帐簿,被派出处、所采用“收、付、余”三栏式复写帐页记载(派出行可不用复写帐页)。
  三、内部往来帐务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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