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传[1992]21号 1992年6月27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通知》已下发各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后所供内销金饰品用金可用外汇和人民币两种价格供应。外汇按390美元/盎司、人民币按80元/克供应。供应原则为,先供外汇部分,后供人民币部分。
二、凡购买内销金饰品原料单位,用外汇结算部分不得低于50%。
三、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之前总行开出的内销金饰品指标未执行部分,可按上述原则和新的价格继续使用。
四、高级消费品、装饰品用金,均按内销饰品用金价格人民币每小两2500元(每克80元)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