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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调剂资金的期限和利率,由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或联社协调,调剂双方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由拆借双方按人民银行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调剂、拆借资金(包括本金、利息和汇费、手续费)必须按规定科目进行核算,一律采取转账结算。调剂资金通过“067调剂资金”科目核算;拆借资金通过“065同业往来”科目核算。资金调剂和资金拆借应使用专用凭证。调(拆)出社要直接将资金汇入调(拆)入单位账户,不准使用现金结算。在利息、汇费、手续费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调剂、拆借资金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调剂(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划款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约责任等。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一方要求变更、中止、解除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合同的,调剂资金由联社和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经协调无法解决的和拆借资金违约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资金调剂和资金拆借专用凭证和合同的具体格式,由各分行制订。签订的合同要指定专人、专夹保管。调(拆)出资金到期前,合同保管人要通过信函或电报(话)通知调(拆)入单位按期归还调剂(拆借)资金本息,信函、电报(话)通知分别在到期前十五日和十日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的管理。县内各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由调剂双方共同商定,报联社备案;跨县的,必须报联社审批;也可由联社之间直接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规定。农村信用社拆借资金,联社经营业务的,由联社统一进行,基层信用社原则上不得直接进行拆借资金;联社未经营业务的,基层信用社拆借资金必须报经联社批准。拆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必须向拆人单位所在地农业银行或人民银行了解拆入单位的资信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融通时,要做好行社的资金衔接工作,如农业银行出现资金困难,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拆给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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