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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2]199号 1992年9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管理办法》经全国信用合作工作会议讲座、修改,并证得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含联社、下同)资金融通的管理,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包括:
  1.资金调剂。指农村信用社之间和农村信用社与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2.资金拆借。指农村信用社与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融通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但不得与非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调剂和资金拆借。各级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要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要尊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无理阻挠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融通。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调(拆)出资金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业务备付金、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后的节余资金。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资金的营运水平,掐好资金头寸,根据本社信贷收支规律,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闲置资金融通搞活。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调入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短期贷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资金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调(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清偿能力,严格控制调(拆)入资金数量,每月拆入资金日平均余额与自有资本金(包括自有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的最高比例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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