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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岳阳市标准计量局质检所擅自开办黄金首饰成色、重量检测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岳阳市标准计量局质检所
擅自开办黄金首饰成色、重量检测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2]511号 1992年11月19日)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湘银发[1992]21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金银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购统配政策,并规定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因此,任何部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金银业务。
  岳阳市标准计量局产品质量检测所未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金饰品成色、重量检测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助长了黄金私相买卖,严重扰乱了黄金市场管理,其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早在一九八九年,总行就根据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同银行职责中的第二、七项的规定,即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规定,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365号文)。该文件明确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检测金银成色、重量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通知、规定等,是国家金融法规的有效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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