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3日 建总发字[1992]174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开发性移民方针,搞好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保证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移民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移民资金联行由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开发公司)和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移民组(简称三经办)开户的建设银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简称主办行)及三峡库区各省、地(市)、县移民局(办)开户的建设银行(简称经办行)组成。
第三条 移民资金联行工作,由“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领导小组”(简称联行领导小组)领导。联行领导小组由建设银行湖北省、四川省分行、重庆市分行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银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行长担任。联行领导小组负责联行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检查联行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联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措施;定期召开联行领导小组会议,制定联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 各联行成员要摆正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库区移民服务的思想,协助当地移民局和政府部门为库区移民提供优质服务。各行都要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断开拓新业务,在搞好库存移民资金管理的同时,广泛吸收存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更好地支持库区经济建设。
第五条 各联行之间,要根据移民资金使用的特点,建立经常的业务联系与协作,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搞好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银行湖北省、四川省分行、重庆市分行、涪陵、万县、黔江地区中心支行、鄂西州中心支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应积极支持联行经办行的工作,帮助他们建立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切实负责协调好本地区各联行的关系,协助主办行顺利开展工作,参与所辖库区大中型开发移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第七条 主办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