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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
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的通知
(建总发字1992第104号 1992年6月12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等二十四家电力企业,1992年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经能源部、能源投资公司和各发行单位研究决定,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统一在全国向社会公开发行。为做好这次代理发行电力企业投资债券的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筹集资金,加快电力企业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华北电力联合公司等二十四家企业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以下简称电力债券 )19亿元 。现根据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计投资(1992)708号文和建设银行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部所属的中国华北 、东北 、西北电力联合公司(总公司)河北、山西 、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市电力公司(电力局)等二十四家企业为电力债券债务人。
  第三条 能源部是二十四家电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金额计人民币19亿元,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发行和兑付工作。
  第六条 电力债券票面值一律为人民币壹仟元。
  第七条 电力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10.5%,计单利;1992年7月1日上市发行,发行期为一个月,发行期首日开始计息。1997年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时间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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