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房改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0)统制字1号文规定计算)5%,或虽未超过5%但已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暂由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发放单位从住房基金中给予房租补贴。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补助。
一九九四年以前,职工家庭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房改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的,超过部分可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的现住房,房改后新增租金暂予免交。
3.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只能用于自住且只能购买一次,其购房数按(83)科发行字08k4号文《中国科学院京区职工住房分配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办理。职工现住房未达标准的,可购买补差房。住房已超标准的,不能构买房屋。
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在购房款付清后,即取得房屋产权,并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优惠价房可以继承和抵押,购房款付清并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转售。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按届时标准价转售的,售房款归出售者所有;按市场价转售的,届时标准价部分归出售者所有,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
售房单位应做好出售后住房的维修管理工作。组织产权人成立楼房售理委员会并建立公共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购房人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同时,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同等数额给予资助,两项资金之和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公并维修基金的利息用于维修房屋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不足时,经楼房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屋修缮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合理收费。
职工购房后的供暖费用,仍按职工承租公房的办法收取。
4.职工个人申请调离我院或辞职,其配偶也不在我院工作的,调离前要与所在单位签订交房协议,同时交付押金(其额度按届时售房的标准价计),并限期1-2年内退出住房。逾期不退的,押金不再退还本人,充作该单位住房基金。
5.出国逾期未归已自动离职人员的住房由房屋管理单位限期收回,若有直系亲属居住而另行调整住房有困难者,按北京市商品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若直系亲属非我院职工,则应按第4条办理。
6.职工逝世一年后,配偶尚在的,按配偶可享受的住房标准(包括按家庭人口计算的标准)调整住房,拒绝调整住房的,超过标准的部分按超标租金标准收取房租;配偶逝世后,要收回住房,不能按时交房的,全部按超标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