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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4.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一次付清者,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0%给予优惠。
  分期付款者,首付款不得低于应收房款的30%,其余部分可以申请从个人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支付利息。首次付款超过应收房款30%的部分,每多付10%,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给予优惠。还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确定,新房一般不超过20年,旧房一般不超过k5年。购房者每月还本付息额一般不得少于家庭货币收入的k5%。
  5.以上标准价及各项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家庭平均(指有经济收入的人员)年收入5000元以上的住户。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并结合工资制度改革,职工收入逐渐增加的情况,我院将根据国管局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建立住房基金。
  京区各单位都要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31号),建立住房基金。
  1.住房基金要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2.目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原有渠道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以及危旧房改造的资金;
  (2)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
  (3)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
  (4)通过集资建房、收取租赁保证金等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5)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6)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7)其它住房资金。
  3.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住房基金必须按来源渠道不同,分别用于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危旧房改造,专款专用。
  (五)集资建房和危旧房改造。
  1.集资建房。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职工住房。
  2.危旧房改造。各单位可利用各自出售住房的资金会同其它资金,组织危旧房改造,加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二、有关规定
  1.职工住房实行新租金标准的同时,房管单位要与住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格式及内容由院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格式制定。租赁期限一般定为十年,更换住户、调整住房后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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