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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述规定,只作为计算职工住房面积是否超标的依据。住户是否超标,由职工所在单位和房管单位按上述规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规定,均不算超标)共同核定。职工住房分配标准仍按(83)科发行字0814号文执行。
  (二)有条件地出售公有住房。
  1.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凡单元式住老楼房,房管单位可有组织地向职工出售。院管房由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房由各单位负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今后凡新竣工住宅楼房,都要拿出一定比例先售后分。
  筒子楼、合住单元楼房、平房、专项房、危旧房以及规划改造地区的房屋等一律不出售。各单位大院内的住宅是否出售由各单位自定。
  2.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行标准价。确定标准价的原则,一是根据住宅的造价,二是适应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新建楼房的标准价,按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物价等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旧楼房的标准价,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成新折扣,并结合房屋的完好程度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计字第754号《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和(84)城住字第678号《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一九七0年以后竣工的旧楼房按出售时新建楼房标准价每早竣工一年成新折扣1%计算。
  我院(京区)向职工出售新建住宅楼房的标准价一律按房屋所在区、县的标准价执行。
  3.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给予房价优惠。
  (1)按购房职工工龄给予优惠。建国前(含一九四九年)的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1%;建国后(一九五零年)至一九七九年底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0.8%;一九八零年以后每一年工龄优惠房价的0.5%。每个职工工龄的实际优惠额,应为该职工各工龄段优惠额之和。
  (2)为鼓励职工买房,并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九二年买房,给予房价10%的一次性优惠。
  购买现住房,除给予以上两项优惠外,按减收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原则再给予一项优惠:城近郊区为房价的22.5%;远郊平原县为房价的18%;远郊山区县为房价的9%。
  以上出售新建楼房和现住房的各项优惠,均在标准价的基础上以连乘方式计算。同时,按照早买房多优惠,晚买房少优惠的原则,逐步下调,直至取消。
  按以上价格和优惠办法计算,旧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售价低于130元的,以130元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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