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联,入库凭证。接收假钞行管库员作“库存假钞登记簿”的收入登记凭证。
第三联,回执。上交假钞行作“没收假钞登记簿”的付出登记凭证。
第四联,出库凭证。上交假钞行管库员作“库存假钞登记簿”的付出登记凭证。
第五联,存查。此联由送交假钞经办人员保存备查。
上交假钞行将上交假钞数量核实后,由经办人员按上交假钞的币别、面额、张数、年版、假钞号码等内容填制“通知书”一式五联,出纳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管库员在“通知书”的各联签章并在一、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将一、二、三、四联连同上交的假钞一并交经办人员送上级行,第五联由管库员暂存。
(三)上级行收到下级行送交的假钞,由经办人员和管库人员根据“通知书”填写的内容进行清点核实,无误后在“通知书”的一、二、三、四联上签章,然后交出纳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签章并在三、四联上加盖业务公章。接收假钞行的出纳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将“通知书”第一联留下作“没收假钞登记簿”收入登记凭证,将第二联交管库员作“库存假钞登记簿”收入登记凭证,将第三、四联退给送交行。
(四)送交假钞行收到加盖了接收假钞行业务公章的“通知书”第三、四联后,将第三联交出纳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作“没收假钞登记簿”的付出登记凭证,将第四联交管库人员作“库存假钞登记簿”的付出登记凭证,送交假钞经办人员同时从管库人员处取回第五联留存,备查。
十、在我行系统内行与行之间相互调(借)用假钞,如由调(借)出行送往调(借)入行时,比照本办法第九条上交假钞的手续办理;如由调(借)入行向调(借)出行领取时,应事先联系商定,由调(借)入行填制“通知书”。在“通知书”各联上加盖出纳主管、经办管库员名章,在第三、四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将“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五联免填)均带到调(借)出行。调(借)出行核实后在各联上加盖本行出纳主管、经办、管库员名单,在第一、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一、二联连同假钞一并交调(借)入行人员,将第三、四联留下凭以分别登记“没收假钞登记簿”和“库存假钞登记簿”。调(借)入行收到假钞和加盖了调(借)出行业务公章的“通知书”第一、二联后,经核实无误,分别登记“没收假钞登记簿”和“库存假钞登记簿”。
退还假钞比照上述手续办理。
如特殊情况,不属本行系统的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调用假钞,亦按上述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