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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没收假钞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在没收假钞当天营业终了前,经办人员应将假钞连同“收据”的二、三、四联一起交现金管库人员,管库人员经清点同时与“收据”填写的币别、面额、张数、年版、假钞号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收据”的二、三、四联上签收,将三、四联退给经办人,第二联留作“库房假钞登记簿”的收入登记凭证,将假钞入库妥善保管。
  (四)经办人员将没收的假钞缴库后,凭经管库人员签收的“收据”第三联到会计部门按规定领取没收假钞奖(对没收假钞奖集中领取和使用的行、处,经办人员应将“收据”第三联交出纳主管人员,用以统一领奖);将“收据”第四联于当日交出纳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作“没收假钞登记簿”的收入登记凭证,凭以登记“没收假钞登记簿”。
  五、《中国银行没收假钞收据》作为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编号,各行领用时应通过“289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照对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收据各联(一式四联)均须保留,经办人员不得自行销毁。对经办人员领用的空白“收据”,要建立销号簿,由出纳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进行逐笔销号。经办
  六、管库人员应随时注意清点库存假钞,并与“库存假钞登记簿”库存余额核对,保持簿实相符。
  七、出纳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经常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有无发生跳号、断号等现象;检查库房“库存假钞登记簿”的登记情况,同“没收假钞登记簿”登记的是否一致,余额是否与库存假钞实物相符。要随时保持“簿簿一致,簿实相符。”
  八、对没收的假钞实行省分行负责制,省内各级行处没收的假钞应在省分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交到省分行,省分行对失去保存和使用意义的假钞按销毁外汇券的手续集中进行销毁。
  九、上交假钞的处理手续
  (一)核实数量。上交假钞行应在上交假钞前由出纳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与管库人员一起根据“没收假钞登记簿”和“库存假钞登记簿”的记载核实应上交的假钞数量”。
  (二)填制《调送假钞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附件二)。“通知书”一式五联,其中:
  第一联,通知书。接收假钞行作“没收假钞登记簿”的收入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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