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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 金科委的日常办理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司,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金科委下设印制分委员会和各金融机构的分委员会,其编制为不超过30人,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的科技部门。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
  第十七条 金科委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常务委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聘任,聘期三年;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推荐,金科委批准,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聘任,聘期三年。
  第十八条 金科委的委员主要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组成,适当吸收经济和金融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并聘请离、退休的老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金科委委员由各金融机构、印制总公司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聘任,聘期三年。委员一般为兼职,其行政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不另设编制。委员所在单位应在时间、信息、费用等方面支持委员的工作。
  分委员会的委员由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聘任,聘期三年。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金科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审议需全体会议通过的重大咨询或项目方案。
  第二十一条 金科委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根据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提出初稿,经常务委员会、金科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金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项目的研究、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除参加科技委安排的任务外,可结合所在单位的技术和业务工作状况,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秘书处转达有关部门或部门领导。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不定期出版“情况反映”,沟通信息,反映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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