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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1]第248号 1992年7月2日)


建设银行吉林、江苏、湖北省分行,长春市、南京市分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公司:
  我行受托将代理第一汽车制造厂等五家汽车企业发行1992年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为便于有关行部署工作,现将总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部。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支持汽车行业建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托代理第一汽车制造厂等五家汽车企业发行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汽车债券),以用于本年度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为做好汽车债券的代理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汽车企业投资债券的发行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汽车债券3亿元,其中1.5亿元主要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发行,其余1.5亿元由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承销。(详见附表)
  第二条 汽车债券的债务人分别为:第一汽车制造厂、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第二汽车制造厂、南京汽车制造厂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等五家汽车企业。
  第三条 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为汽车债券提供偿还担保。
  第四条 汽车债券期限10年,年利率12.5%。1992年7月20日上市发行,1992年7月20日起计息,计单利,逾期不计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条 汽车债券发行期一个月,即1992年7月20日起至1992年8月20日止。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转让。
  第六条 汽车债券2002年7月20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并可在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七条 汽车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为1000元。汽车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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