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1992年9月25日 [1992]农(质监)字第40号文)
为便于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根据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部文要求,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部分。审查内容为人员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环境条件六个方面50条。具体审查程序如下:
一、审查申请
1.筹建中的部级监测中心应按《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待筹建工作基本完成以后,以报告形式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书面申请;
2.已经审查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认可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查认可申请报告。
二、资料自查
部质量标准司对申请审查或复查的部级监测中心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纳入正式评审计划,拟定时间,聘请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后再纳入评审计划。
三、评审组
1.评审组由与部级监测中心业务有关的行政、科研、教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7-11人。
2.评审员由部质量标准司聘请,评审时间一般应在现场评审15天前通知评审员和部级监测中心所在单位。
3.评审组根据《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对申请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
四、现场评审
1.召开评审组预备会议。确定评审员分工及分组,熟悉《审查认可细则》等有关文件,商议评审日程。评审时间一般为三天。
2.召开评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和申请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全体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简要说明审查认可的目的、意义、审查要求和审查方法;听取“中心”主任关于“中心”筹建和自查准备情况的汇报;宣布评审组成员名单、分工、评审日程和现场跟踪考核实验项目;确定联络员。
3.评审组成员察看部级监测中心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