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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1992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
1992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2]201号 1992年11月17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92年度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部门、各建设银行要加强对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完成今年决算编报工作。
  二、各部门要积极处理企业潜亏。根据建总函字[1992]第31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 公室[92]财工字第213号《关于认真清理处理国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精神,施工企业各种材料、低质易耗品盘亏和损失,应转未转的各项费用,属于是1992年发生的,全部列入当年成本;属于是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从而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各项基金,一律不再补提。
  三、按照建总函字[1992]第20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料800元统一调整为2000元。凡主管部门已按新标准调整固定资产目录的,施工企业低于新标准的原固定资产应相应调整为低质易耗品,其原有净值按低质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原固定资产帐面净值与已提折旧扣除其已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差额之和,转为国拨流动资金,单独列出,不转银行贷款。
  四、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120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从1992年5月1日,施工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种副食品补贴,原由职工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1991年、1992年企业按国家两次统一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发给职工的粮油价格补贴,可作为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各地自行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不得作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五、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92]财综字第136号《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中央级施工企业建立住房基金,应严格按照原有资金转化的原则。住房基金可用于发放的提租补贴和企业缴纳的公积金,不足部分经建设银 行经办行核定后,可在成本中列支,但在成本中列支的部分,不得超过部位缴纳公积金或发入提租补贴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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