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糖体缀含词根的命名采用以“苷”命名取代过去的以“甙”命名,以使与国家规定的化学命名相一致。
15.药品可另有专用的商品名,但药品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一律不得用作药品通用名。药品的通用名(包括INN)及其专用词干的英文及译名均不得作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三)制剂命名
16.制剂药品的命名,药品名称列前,剂型名列后,如:Indometacln Capsules吲哚美辛胶囊。
17.制剂药品名称中说明用途或特点等的形容词宜列于药名之前,如:Absorbable Gelatin Sponge吸收性明胶海绵。
18.单方制剂的命名,应与原料药名一致;如:BumetanideTablets布美他尼片。
19.复方制剂可采用以下方法命名。
19.1 以主药命名,前面加“复方”二字。如: CompoundIodine Solution复方碘溶液
19.2 以几味药的名称简缩命名,如:Paracetamol andCodeine Tablets氨酚待因片。
20.制剂通用名称应注意不得用商品名;亦不得作为商品名进行商标注册。
附2:
中药命名原则
(一)总则
1.本命名原则包括中药材、饮片、中药制剂。
2.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中药名称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载入国家正式标准中即为法定名称。
3.中药名称应明确、科学、简短、不易误解、混同和重复。
4.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一般不得轻易变动:如必须改动,应将原用名作为副名过渡,以免造成混乱。
(二)中药材
5.中药材名称应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拉丁名和英文名。
6.中文名一般应以全国多数地区习用的名称命名:如各地习用名称不一致或难以定出比较合适的名称时,可选用植物名命名。
7.中文名一般不加药用部位,如麻黄不叫麻黄草:若采用习用名,其中已包括药用部位者,可保留药用部位名,如:白茅根、枇杷叶等。
8.地区用药习惯不同。品种来源比较复杂的中药材,如需分列几个中药材,命名时应考虑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如:五加皮和香加皮。
9.药材人工方法制成品,其中文名称应与天然品的中文名称有所区别,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黄。
10.中药材的汉语拼音名,按照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拼写。第一个字母需大写,并注意药品读音习惯,如阿胶 Ejiao;阿魏 Awei。药名较长(一般在五个字以上)者,可按音节分为二组拼写,每组的第一个字母须大写,如:凤仙透骨草 FengxianTougucao,在拼音中如有与前一字母合拼能读出其他音的,要用隔音符号,如地耳草DI’erc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