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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转发“药品名词专业组会议纪要”及修改《药品命名原则》的通知

  (1)为与“中药命名原则”相呼应,本命名原则所指的‘药品’,其范围仅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天然药物的单体提取物等。中西药品名称范围仅限于通用名(generic Name)。
  (2)药品的通用名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指被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所采用),即成为药品的法定名。
  (3)重申药品通用名一律不得采用代号(指单个英文字母,加阿拉伯数字)表示。
  (4)将配糖体(glycoside)缀合词根的命名,逐步由“甙”过渡到以“苷”命名。
  (5)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一律不得用作药品通用名;药品的通用名及其专用词干的译名均不得作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6)为使药品中文译名体现其系统性,对INN新增的词干将不断补充并译成中文名。另拟编订“英文药名常用音节音译检索表”,供拟定药品通用名选用和参考。
  此外,还增订了对制剂命名的原则规定。对于《药名词汇》一书的修订补充,将以出版增补本的方式积极进行。
  会议还建议卫生部对国内研制的一类新药的定名,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归口及时与世界卫生组织联系申请国际非专有药名(INN)。
  会议结束时,卫生部药政局栗福民副局长到会听取了中、西药两组讨论的汇报,并作了总结讲话。这次会议虽然时间很短,但开得很成功。至此第六届药典委员会的13个专业组已全部组成。
  附:
  1.药品命名原则
  2.中药命名原则
  3.第六届药典委员会药品名词专业组成员名单

  附1:

药品命名原则



  (一)总则
  1.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系泛指除中药外的各类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天然药物单体提取物等及其制剂。
  2.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通用名称(Genericname),通用名称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载入国家正式药品标准中,即成为药品法定名称。
  3.药品名称应明确、科学、简短(一般以3~4字为宜);同类药品应尽量采用已确定的词于命名,使之体现系统性。
  4.药品的命名包括其中文名和外文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
  5.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无原则上的不合理,一般不要轻易变动;如必须改动,应列出其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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