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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

  第八条 建设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帐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预算、决算、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本行及行内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稽核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稽核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经行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著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稽审工作中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上级行或越级向总行反映。
  第九条 各行稽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行长的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四)移送监察或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条 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行部署和本行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行行长、总稽核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行处。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行、处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行处的意见后,报送本行行长、总稽核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行、处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行、处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本行行长、总稽核或上级行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级稽核审计机构,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要保持稽核审计干部的相对稳定,对各级稽核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行稽核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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