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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三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高教局的规定,京外生源的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在北京地区调整工作单位。
  4.对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研究生,如边远省区急需,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原则上应回本省区就业。
  5.凡不能按期答辩的毕业生,应事先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经培养单位主管批准后,不列入本次就业方案。各单位应及时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名单报教育局、人事局备案。已列入就业方案的要按期进行答辩,否则按肄业生或结业生派遣。
  6.考取攻读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就业。
  7.凡符合国家规定允许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不再列入就业方案,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8.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一年。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计划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的,不再享受公费医疗,由家庭负责供养,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9.列入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允许在本地区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两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服从地方主管部门的分配。不服从分配者,由地方按不服从分配处理。各单位要及时为这些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并同时将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地方主管部门。
  10.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一经国家教委审批下达,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一般不能改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计划的,经院和国家教委批准后,可以改派,但应向院缴纳改派费(改派费将用于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
  11.春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五月底以前,秋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时间在八月底以前,逾期不予办理。凡已纳入就业计划并办理了派遣手续的毕业研究生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取消其分配资格,不授予学位,并由培养单位向本人追回全部培养费和学习期间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12.春季毕业生是指在二月底以前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其就业计划应于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经国家教委审批下达后,于三月十五日开始派遣,四月十五日前结束。
  夏季毕业生是指在六月底以前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其就业计划应于五月十五日前上报,经国家教委审批下达后于七月一日开始派遣,七月三十一日前结束。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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