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
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3]科发教字0010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和院工作会议精神,使我院研究生工作增强主动适应四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活力与动力,为国家培养出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科技人才,院研究制定了关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将经过一九九三年度院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其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使研究生工作增强主动适应四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活力与动力,为国家培养出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科技人才,必须对研究生教育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改革要遵循党的“十四大”精神,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使研究所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有利于院集中精力做好宏观管理工作;调动研究所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多渠道筹集经费,增强研究生教育的活力;强化竞争和择优的机制,使有限的教育投资发挥更好的效益。现就研究生教育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变过去实行的单一国家计划招生的办法,实行国家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除院拨经费计划内招生之外,在办学条件允许、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社会需要,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所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并自行确定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收费标准。
二、从1993年开始院将计划内招生名额每年一次下达到所,三年不变。相应的研究生经费额度纳入院科学事业费预算分配方案中的专项经费内统-下达。各单位可在院下达的招生数额内,自行决定计划内招生人数和安排相应的培养费;自行确定应届生和在职人员的比例、以及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的比例。院拨研究生经费是用于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专款(包括用于改善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应优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