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因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不计入企业当年工资增长总额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以及其它经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工人的奖金,是否免缴工资调节税?
答:对于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以及其它经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工人的奖金,因已核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之内。因此,应计入企业当年工资增长总额,征收工资调节税。
六、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已列支,转到次年发给职工的工资,应如何计征工资调节税?
答、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调节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已列支的工资总额,不论是否已经发放给职工个人,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增长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工资调节税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资总额
企业应纳工资调节税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超过7%至12%的: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30%-2.1%×核定工资总额
(二)全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超过12%×至20%的: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100%-10.5%×核定工资总额
(三)全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20%以上的: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300%-50.5%×核定工资总额
八、各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企业附属单位给予企业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由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
答:各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企业附属单位给予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由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应计入企业工资增长总额,征收工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