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验收标准》的通知
(工银发[1995]164号 1995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验收标准》(简称《验收标准》,下同)印发给你们,并将清产核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验收,是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任务,巩固清产核资成果,提高我行资产质量,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各行应根据《验收标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尽快拟定验收的组织领导、验收工作安排和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清产核资办公室。验收工作不能走过场,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需限期补课,并组织进行第二次验收。
二、各行根据《验收标准》的内容要求写出验收报告并填报“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一览表(一)(二)”;“资产清查补充情况表(一)(二)”(表样格式年初已发),于年底前报送至总行,届时总行将组织对各分行的验收。
三、为真实反映清产核资各项数据,提高清产核资报表质量,各行上报总行的清产核资报表,在清产核资办公室、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核的基础上,要由各行主要领导签章确认。
附:
中国工商银行清产核资验收标准
第一条 根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
清产核资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编审办法,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第二条 按验收标准,总行对各省级分行进行验收,省级分行对市地行进行验收(含国际业务,下同)。
第三条 通过验收确认清产核资各项报表是否合格,报表说明是否完整,清产核资各项任务是否完成。
第四条 现金、有价单证(含待销毁)、债券(含待销毁)、代保管有价值品、归属银行暂管的和待处理收回抵押品和质押品已进行清点,表、账、登记簿、实物已进行核对,发现的不符情况已查明原因。
第五条 与中央银行的存款、借款、缴存款,与同业的往来拆放,与系统内的折放双方账务已进行核对,发现的不符情况已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