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已参加企业统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分开。分别单独列帐,分别报预、决算及各种报表。实行统筹基金两条线,互不占用。
十、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各级统筹机构(或人劳、财务部门)管理。各级统筹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得利息应纳入个人缴费台帐。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十三、劳动合同制职工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职工在系统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十四、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依照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费。无取暖设备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十六、单位和个人缴费满十年以上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水平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缴费不满十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助费: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缴费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60%发给;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缴费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发给。
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等,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流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在人劳部门。其他直属单位暂不设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人劳部门负责管理。
十九、设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直属单位,可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数额应控制在实际上缴数额的2%以内。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管理费主要用于与统筹工作有关的会议费、业务费、资料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