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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批转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为了便于管理和享受国家有关的政策优惠,我们建议,今后各级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资助项目时,应选用下列规范名称: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中心、老人公寓。如果不按上述名称立项申报,上级募委会不予受理资助。
  四、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审批
  《办法》第四章对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1月18日,民政部《关于有奖募捐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5]16号)中,又公布了部和中募委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各地凡未有评审委员会的,应抓紧成立,其人员可参照部评审委员会的构成”。但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建立评审委员会,福利资金的使用仍由厅局和募委的有关领导说了算,个别的甚至由个人说了算,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我们建议,各地必须在明年一季度内建立评审委员会,凡未建立评审委员会的,中募委不再受理该地资助申请。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全国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审批资助,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把老的福利、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列为重点。
  (二)项目的布局要合理,功能应注意综合性。
  (三)项目规模档次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社区服务项目要名实相符。
  (五)资助与福利彩票的发行业绩和资金结算相挂钩。
  鉴于民政部、中募委项目评审会每年在“五一”、“十一”前后召开,各地的资助申请,应于每年二月底和七月底前报送中募委,以便安排考察和初审。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省级募办应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专管或兼管资金使用的业务工作。
  五、规范申报内容,健全资助项目档案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今后下级向上级申请项目资助,其申报材料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兴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规模和功能,效益预测,主体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工程进度计划等。
  (二)基建工程需有当地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批件。
  (三)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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