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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新证、章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新证、章的通知
(1996年6月24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于1989年发布施行了《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配合这一办法的实施,原全国种子总站统一制作和发放了种子检验员证、章。这一工作的开展,对完善种子检验制度,规范检验工作,加强检验员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机构的变动和新国标《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颁布,原带有“全国种子总站制”字样的种子检验员证、章已不适宜继续使用。为便于执行新《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一步加强种子检验员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发放和使用新的种子检验员证、胸章、专用章(以下简称新证、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证、章的制作与发放
  (一)新的种子检验员证和胸章由我部统一制作(式样见附件一、二),统一编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市、区)种子检验员证和胸章的发放工作。
  (二)种子检验员专用章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式样见附件三),与种子检验员证和胸章号码一致,配套发放。
  二、新证、章的发放条件
  各地在发放新证、章工作中,要坚持先培训和考核,后发放证、章的原则,对检验员进行新检验规程培训和业务考核。对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检验员发给新证、章:
  (一)参加我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新检验规程培训班并考试合格;
  (二)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考核合格;
  (三)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四)直接从事种子专职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新证、章的发放程序
  (一)检验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和填报一式二份《持证检验员考核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四,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发)。
  (二)检验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检验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在考核审批表上签署考核意见,将考核审批表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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