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湖南省启用公路规费缴讫专用牌意见的函
(公交管[1996]1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1月11日下发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通知》(湘政发[1996]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对此《通知》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通知》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实施该《通知》将会造成全国车辆牌证管理的混乱,扰乱全国车辆牌证执法管理的正常秩序,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政府的形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这就明确规定了车辆牌证的核发机关为公安机关,你省发的《通知》关于“从1996年3月1日起,全省民用机动车辆统一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由省交通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机动车必须凭牌行驶,报停摘牌,无‘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无行政法规依据,属于越权行为。
二、1992年,针对上路检查多,汽车行车难的问题,李鹏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交通部门和公安部共同整顿乱收费,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为了贯彻这一批示,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
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公发[1992]14号),其中规定:“为便于识别,减少拦车检查,公安机关可设置年检合格标志(将废气排放、灭火器等列入机动车年度检验内容),交通部门可设置养路费缴讫标志,税务部门可设置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再核发证件。上述标志的式样全国统一,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关于养路费缴讫标志的问题全国已统一解决。《通知》中关于“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负责对‘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使用和无有效‘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车辆进行稽查”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规定,不符合上述全国的统一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