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分支行审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集中在本部进行,辖属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不直接办理此项业务,其受理的业务,可通过本部办理。
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和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2.经本行评定为B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并具有支付汇票的足额资金来源。
八、出票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供下列担保之一:
1.足额的且能兑现或流通的有价证券或单位定期存款单;
2.具有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并且是在我行开户的保证人;
3.存入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备付保证金,其余70%应符合授信条件。
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银行承兑汇票,防止有人以此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审批程序:
1.信贷业务部门受理业务时,应对出票人提交的申请书(附表一)、购销合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实行风险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承兑业务逐笔进行风险度测算,按照《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对质押物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代偿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填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审批表”(附表二)连同审查材料一并送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核。
2.信贷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后报送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3.审批表经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并在有关栏次签注意见后,送交信贷部门据此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合同或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十一、会计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如下:
1.按第七条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2.汇票记载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完整,并审查“交易合同号码”是否填写;
3.银行承兑协议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