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属于重复报奖;
2.是否按规定的申报部门申报;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4.各种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有效;
5.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成果手续是否完备;
6.其它有关规定。
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当年评奖。待补正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初审:根据当年报奖情况,由成果管理机构确定是否进行初评。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一并进入初评,初评由部成果管理机构和奖励部门会同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部分专家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复评:由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奖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最终审定一等奖。
审定通过的特等奖成果需报经农业部部长特别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经批准的获奖项目进行发布后,两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九、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从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除实质争议外,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业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向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的内容包括:1.项目关键技术要点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2.申报书填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称实质性异议);3.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不同意见(称非实质性异议)。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注明被异议的项目名称、异议内容,出具有关证据,如实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属实质性异议内容,由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申报部门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内容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
2.有关申报部门审核异议方与被异议方的异议意见和答复理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
3.及时将初步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