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七、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负责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总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厅(局)为本地区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归口管理部门。凡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填写申报书及其它有关材料,经与完成单位协商并由第一完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一级厅(局)和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局,经签署意见和等级后,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分别上报农业部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局;其它项目上报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
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直接受理部直属单位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报特等奖的项目,需提前一年,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归口管理部门向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申报。由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现场考察及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报奖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凡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缴纳评审费,每英30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通过银行缴纳。
特等奖项目申报单位还需提供现场考察费用。
八、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设立农业部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当年报奖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出本人没有参与报奖项目并能够出席评审会的100名专家组成当年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若干专业组。专业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推举产生,其中至少有一名从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构成情况在当年奖励评审工作完成之前对外保密。
第三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分别会同部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局和农业部科技与专利开发服务中心对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和其它项目按下列有关规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