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组织鉴定单位是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科委。省农业厅(局)和地级科委被授权具有组织鉴定权利鉴定的成果在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时,鉴定证书必须加盖授权单位公章或附授权单位授权书,否则视为鉴定无效。
(3)、丁、戊类奖:有按照国家科委《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评审通过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3.主要完成人详细情况表。
4.成果应用证明,一般不少于三份。
5.成果研究总结报告。
6.项目的查新检索报告。
7.科技成果报告表。
8.其它附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成果报告表2份(单送)。另加印申报书10份。
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一般最多授奖10个单位15名完成人。
为鼓励大规模协作出重大成果,一等奖及特等奖可根据实际情况其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可放宽到15个单位20名至30名完成人。其第一完成人可并列3至5个,其余完成人从第2名向后排列。
申报国家级科技奖时,需按国家科委规定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限额办理,名次按先后排列取舍。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对该项目的完成没有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其他研究人员、各类辅助、后勤工作人员及党政机关公务员一般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上述人员确实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并符合本条规定者,亦可参加推荐奖励,但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研究方案或重要创新点。
2.发现、阐明重要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
3.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4.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5.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6.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